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十六)
一,民间歌曲。民间歌曲是人民的心声,是人民群众在长期实践中,经过广泛的口头传唱所形成发展起来的 集体创作,是人民群众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意志和愿望的一种艺术形式。民歌与人民的生活具有最直接、最紧密的联系,同时也是各民族间音乐的基础。
我国各少数民族人民自古以来“习为歌唱”,又有卓越的音乐创造才能,各少数民族民歌丰富多彩、品种纷繁,许多少数民族地区被称为“歌海”、“诗乡”。唱歌是少数民族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活动,生产劳动、休息、娱乐、社交都伴随着歌唱。生活在北方草原上,从事牧业的民族,放牧时歌唱,结婚时唱歌,表达爱情时唱歌,思乡时唱歌。此外,他们还在进行竞技时唱歌,祭祀祖先时唱歌。甚至当母畜不肯奶幼崽时也要唱歌。一直唱到母畜留着眼泪去奶自己的幼儿时为止。生活在南方的许多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歌唱节日,如壮族的“歌圩”、苗族的“龙船节”、白族的“绕三灵”、“三月街”,布依族的“赶表”、瑶族的“耍歌堂”、彝族的“火把节”等。这一天,人们穿上节日盛装,成群结队,赶到歌唱场所,尽情的欢乐,尽情的歌唱。除此而外,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充满了歌声。如傈傈族,生产有生产调,结婚有结婚调,逃婚有逃婚调,离别有离别调,过路有过路调,甚至告状有告状调,法官也用歌唱来进行判决。
许多少数民族有这样的风俗习惯:做父母的必须教会儿女歌唱,儿女会的歌多,唱得好,就意味着父母教育有方,会得到舆论的好评;反之,如果儿女会唱的歌不多,唱的也不好,就说明作父母的没有尽到责任,要受到公众的耻笑。有些民族甚至还将是否善于歌唱作为选择配偶的条件之一。因此,许多少数民族的孩子到四五岁便开始学歌,父亲教儿子,母亲教女儿,这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启蒙教育。有的民族还形成了教授传统民歌的固定教学 体制。如侗族,儿童从六七岁起就被组织在歌班中由歌唱师教民歌。歌班按成员年龄分小班、中班、大班和老班,从六七岁到十四岁左右为小班,十四岁至十八岁为中班,十八岁到二十岁为大班,二十岁以上为老班。各歌班按照年龄的增长逐渐升级。侗族青少年学习甚为勤奋,一年四季,不论闲忙,每天晚上都到歌班向歌师学歌,到十七八岁,他们已经能熟练的掌握各种类型的民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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