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艺术导论(十八)

2022-09-30 10:41:00      点击:

    第七节    乐曲的设计

    交响乐形式

    在音乐形式方面应用的术语,大体上说相互间常常有着许多的混乱,因此容易引起许多误解和错觉。若把这些术语给予区分,那只有使他们更限于混乱;所以,我们最好一方面仍采用一般使用的术语,而同时尽可能用最清楚的方法去指出引起误解的倾向是什么地方。

    首先让我们暂时给奏鸣曲的定义是:某种为不超过两件乐器演奏的乐曲,有三个或四个乐章。在这些乐章中间,有一章或一章以上是由一种叫做“奏鸣曲式”或“第一乐章形式”的特殊结构形式所写成。这种结构的形式即将予以说明。

    第二是要知道“三重奏”、“四重奏”、“五重奏”、“六重奏”等等,事实上,即实际的结构是与奏鸣曲完全相似的乐曲,不同之处仍是由三件,或四件,或更多一点的乐器演奏而已。一篇为两件以上乐器演奏的奏鸣曲,术语改变了,但乐曲的格式或结构并没有改变,仅仅是写给不同的演奏乐器,是写给某些特定乐器。有时还有更多的标明文字记在这些乐曲名称前面----例如“为提琴、小号、和钢琴的三重奏”;“为两把小提琴,中音提琴和大提琴的四重奏”常称为“弦乐四重奏”等等。

    第三是一篇“交响乐”是为大管弦乐团用的乐曲,同样,在构造和乐章方面与奏鸣曲式相同。

    因此,在这一节“交响乐形式”的开始时,所指出的是正规交响乐各乐章一般结构的简要纲领。如上面说过的,这种说明同时可以帮助渎者去了解三重奏、四重奏、奏鸣曲等结构的要领,因为它们几乎是完全相同的。“简要”这两个字是有意强调的,在一篇论文里是在不可能把变化无穷尽的这类创作全部包括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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