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教学策略(一)
策略,是处理事务的主意、计划和技巧。本章从音乐教学的目标、课程、方法及评价者四个方面,概述音乐教师可取的策略九种,以图共同提高音乐教学的科学性和质量。
第一节 目标和课程
策略:音乐教学目标的具体化
各级学校的音乐教学大纲,对音乐教学的总目标以及对各年龄段的不同要求,都有一段原则性的表述。如,通过音乐教学工作和学生的音乐实践活动,陶冶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使学生树立正确的音乐审美观念和审美趣味,掌握一定的音乐知识和技巧,促进全面发展等。这种对音乐教学在目标上的概略表述,属于音乐教学的全过程的长期目标。音乐教学是连续的过程,各级学校的音乐教学都是围绕这种长期目标展开的。
为了实现长期目标,音乐教学当然还需要具体的教学内容作为依托。围绕具体的教学内容,在教学大纲和音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中,一般还对每一教学单元应达到什么要求定出比较详细的标准。如,认识三连音的表现意义,初步掌握八六拍子的唱法等。这些要求或标准,可算是音乐教学的单元目标。目前的音乐教学实际中,音乐教师在备课时有关目标的表述,一般都采用这类单元目标,作为选择音乐教学内容的依据,并作为评价一至数节课教学效果的标准。
把单元目标作为课堂音乐教学的出发点和评价标准的主要问题,是这种目标在表述上仍不够明确。如,初步掌握八六拍子究竟是怎样一种程度?如何证明学生已经初步掌握了八六拍子的唱法?由于这种表述具有伸缩性,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音乐教学质量在一开始就存在伸缩的余地,在教学的终结评价时也难以取得一致的意见。
解决这种问题的一种策略,是在每一单元甚或每一节音乐课开始前,把单元目标予以具体化,使之成为行为目标。行为目标与前述两种目标的根本区别,使他具有具体的、直接的可观测性。
行为目标的特征,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操作性行为动词。指学生在达到目标后能够以操作的方式做什么。操作性行为动词是针对无法直接观测的目标概念而发的。比较下例:
例1.a)通过教学,学生应了解我国的民族乐器。
b)通过教学,学生应能说出我国民族乐器名称。
上例a不是行为目标,因为它不具备可观测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音乐教室无法确定“了解”的具体内涵。目标b则具备可观测性,音乐教室至少可以从一个侧面(乐器名称)安排教学内容,评价学生在乐器名称上的了解程度。当然,说出乐器名称并不能等同于对乐器的了解,它只是了解民族乐器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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