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调的理论与实践(二十一)

2019-07-17 10:03:48      点击:

     因为进入新调的关键和弦(组)经常用新调的D、T,所以在中介和弦中避免与这些和弦重复,(尽量少用新调的T、D)而常选新调中的下属类和弦做共同和弦。而向属类关系的新调转调时也可用原调的主和弦做新调下属而用做共同和弦。(这种选择可使和声序列自然而顺畅)。

    但是在用“变音和弦”和“非正常进行”来进行转调时,(特别是引向多升或多降号时)很难找到“自然”的“共同和弦”。

    以附属和弦进行转调为例,这附属和弦本身已经进入(或接触)新调,以不可能成为原调中(自然的)共同和弦了。

    这些变音和弦,用为转调时,都可称之为“关键的和弦”或关键和弦组中的和弦。

    以属七和弦的非正常进行进入降六级和弦而转调的例来说,这个属七和弦当然只能属于原调,而这个降六级的和弦则只能属于后调。在这种情况并没有什么共同的和弦。(降六级和弦则是进入后调的关键和弦。

    所以,利用附属和弦,非正常进行,变音和弦以及等音关系等方式进行转调,就都不包括“共同和弦”这一环节。

    当转调乐句或乐段能分为上下两个分句或乐句时,这个“过渡”的环节可能在上句之内也可能在下句之内,而又有不少的情况在下句开始离调。这样这个过渡环节就只有延续的大作用。因为它在上句句尾形成一个终止(半终止)自有一个呼吸,而可不必过渡式的连接下去。

    如公式七,第一句开始在O调,巩固(陈述、呈示)后,只是在本调中自由延续,由于是上句,一般在句尾常用本调的开放性终止(半终止)。

    也可能在上句句尾离入新调,这时的过渡环节与一般情况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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