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音乐(三)
2018-03-09 10:03:39 点击:
“音乐体系”的概念是在王光祈先生有关“乐制”理论的启发下提出的。音律、音阶、调式、调式固然是构成音乐民族风格的最重要的因素,但只涉及这些方面,还是不能说明各民族音乐的特点。要想描述民族音乐的风格,只有将音的构造、音的组织、节拍节奏、织体特点四个方面联系起来探讨,才能比较合乎实际。
从现在接触到材料老看,我国少数民族民间音乐分别采用中国、欧洲和波斯-阿拉伯三个不同的音乐体系。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有的民族只采用一种音乐体系,如藏族、壮族采用中国体系,俄罗斯族采用欧洲音乐体系等,这些民族可称为“单一音乐体系民族”。有的民族情况 较复杂,同时采用两个或三个音乐体系,如哈萨克族和塔塔尔族采用中国、欧洲音乐体系,维吾尔族采用中国、欧洲、波斯---阿拉伯三个音乐体系。对这些民族,我们称为“复合音乐体系民族”。使用中国音乐体系的少数民族也采用。使用欧洲音乐体系的有哈萨克、维吾尔、柯尔克孜、塔塔尔、俄罗斯和锡伯族。使用波斯---阿拉伯音乐体系的有三个民族:维吾尔、塔吉克和乌孜别克族。下面简要介绍三个音乐体系的特征:
1.中国音乐体系。中国音乐体系是我国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及汉族都采用的音乐体系。在讨论这一体系的音律、音阶、调式问题时,有人称为“五度相生调式体系”或“五声体系”。“五度相生”是一种音律计算法,并非我国所特有,属于中国音乐体系的民间音乐作品也有各式各样的七声音阶,所有这两个名称都不够确切。我们赞同王光祈先生的说法,把它称为“中国音乐体系”。理由有如下三点:
a.这个体系是中国绝大多数民族所广泛采用的音乐体系。即使在新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俄罗斯族民间音乐中,也在其他民族民间音乐的影响下,渗入了这个体系的某些基本特征。
- 上一篇: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四) [2018-03-13]
- 下一篇:钢琴 [201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