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调的理论与实践(十八)
二、转调的转入和完成
新调的建成的程度,这个问题,似乎没有专门的论述,更没有共同的标准。现在姑且提出一种见解,即:问题在于如何区别调的明确程度。下面进行阐述以供写作和分析时参考。
1、当和声脱离原调,进入新调时,它的和弦序列(指关键和弦)如果只有一个功能或两个功能(但不包括“终止”性进行)。这只能说是“进入”(初步进入),这只是‘接触’。
这个和弦或这两个和弦,应当具有原调中所不包括的音。这个和弦可能是新调中的I;V;IV;V7;VII7;d7等。从功能序列来说,它虽然包括着新的音阶的结构特征,但还没有包括新调的强的解决进行。
2、进入新调时,这个序列如果包括了新调中简单的但又是强解决(终止性)进行时,可认为是新调的建立。例如:VI;IV V I;。。。可以包括它们的不完满的解决进行及各种转位,以及阻碍终止。
但这种进行,总要包括着典型的主要功能,(如“正”三和弦)才能明确新的音阶,也才能明确调式。
这种进行,虽然也可能包括“复式终止”性进行,但它并不必形成完满的终止条件或印象。
3、在“进入”新调之后,继续形成了复式终止的序列,并结合一定的旋律上的满足,可以认为是新调的“巩固”。
如上所述,我们暂且把调的明确的程度,分为三等层次:A、进入(接触) B、建立 C、巩固
这样的分类,本文认为对于音乐 形象的性质,对于调的变化等方面调的理解,感觉和写法有启发意义。
换言之:新调的建立,是已经表达了新的音阶结构,并对功能关系有所明确。所谓“进入”(或解除),只是明确了“新”的和声音调,表示出新的音阶的组织特征,但还未准确地表达新调的调式功能关系。(例如还不肯定T的功能)(例如只有如后面的这样的序列:d7---VII;II7---III之类的序列)。
所谓“复式终止式”必须包括三种(主要)功能并标明其关系,包括音的倾向,动与静的关系,各音的质的特点,及量的比重。这才能表示出调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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